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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

[ 字號:   ]發布時間:2023-2-15 信息來源:常州城建集團 瀏覽次數:811

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項目(以下統稱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范圍、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環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牽頭建立招標投標議事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部門(以下統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協調、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第六條 本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市場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措施。

第七條 本省推行以數據電文形式和依托電子信息網絡開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推動交易流程、公共服務、行政監督的透明化、規范化和智能化。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技術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

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以及相關軟件和工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具備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方便可及性,確保所記錄的信息客觀、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投標。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前款項目中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需要提前進行招標的,其招標事項可以在項目報審批、核準前向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單獨申請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核準;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核準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依法認定,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投資比例過大;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依法認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

(二)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情況;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中的采購人、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不包括與其相關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與其有管理或者利害關系的其他民事主體能夠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第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擬邀請招標,以及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擬不進行招標的,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外,采購人應當在實施采購前通過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公示具體理由和法律法規依據。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事項合法合規審查、專家咨詢、集體決策等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工作程序和崗位職責;在組織招標前,按照權責匹配原則確定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

第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貨物采購等全部或者部分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和國家規定,可以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且具備招標條件后,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一定期限內的重復性采購項目或者不同實施主體的同類采購項目實行集中招標,同時確定多個中標人名單。

經招標確定后的多個中標人名單應當根據項目屬性確定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超過二年。國家對有效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代理機構,也不得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或者范圍。

招標人具有策劃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資格審查、組織開標、組織評標和處理異議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三名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并具有招標業務能力的人員。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策劃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資格審查、組織開標、組織評標和協助招標人處理異議的相應專業能力。

招標代理機構與國家機關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 鼓勵招標代理機構主動向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提供機構、從業人員、業務開展等信息。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信息由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供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參考。

招標代理機構因提供虛假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約定代理費用。招標代理機構收取的代理費用應當由招標人支付;約定由中標人代為支付代理費用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支付標準和時間。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依規、誠信自律經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可能影響服務質量的異常低價參與市場競爭;

(二)提供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

(三)接受招標人違法的委托內容和要求;

(四)組織或者參與弄虛作假;

(五)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六)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標人、投標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條 鼓勵招標投標協會完善招標代理服務標準規范,加強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培訓,依法開展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和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推動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能力。

鼓勵招標投標協會發布招標代理服務成本信息或者出臺收費指導意見,引導招標代理機構合理收費。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招標。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開放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

各類主體建設的具備開標、評標條件并能滿足保密以及監督管理要求的場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加以利用。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提供公共服務,政府投資建設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和交易工具提供交易服務,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招標人對公告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或者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發布。招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將修改的內容通過原渠道發布、告知。

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建立公告信息共享、交互機制,實現同步發布。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特點選擇采用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或者審查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資格審查應當以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載明的內容為依據,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或者在資格預審后再對投標人數量進行限制。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及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書面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第二十五條 鼓勵招標人通過市場調研、專家咨詢論證等方式,明確招標需求,優化招標方案,提高編制招標文件質量。

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以及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鼓勵招標人就招標文件征求社會公眾或者行業內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應當完整、清晰、準確地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和地址;

(二)項目名稱、實施地點、資金來源,項目的數量、規模和主要技術、質量要求;

(三)項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貨、提供服務的時間;

(四)對投標人的資格和投標文件以及投標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六)投標報價的要求;

(七)評標依據、標準、方法,定標方法和否決投標的全部因素;

(八)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九)圖紙、格式附錄等招標相關資料和技術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集中載明否決投標條款。未集中載明的否決投標條款,不得作為否決投標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所有評標因素,評標因素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

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人資格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各項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范約定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形式、金額或者比例、收退時間等。

招標人應當同時接受現金保證金和銀行保函等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鼓勵招標人接受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其他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鼓勵使用電子保函。鼓勵招標人對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等級高的投標人免收或者減收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時間不得少于五日。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自開始發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最短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招標人發售紙質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僅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電子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或者召開投標預備會,但應當給予所有潛在投標人平等的參加機會,由潛在投標人自主決定是否參加。

第三十二條 依法進行項目設計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對未中標的設計項目投標人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給予經濟補償的應當載明補償標準。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采用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技術方案的,應當征得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

標底編制單位不得參與該項目投標或者為該項目投標人提供編制標書、造價咨詢等服務。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三十四條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分析原因,采取改進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人不足三個;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屆滿時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

(三)所有投標均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被評標委員會否決;

(四)有效投標不足三個,評標委員會認為缺乏競爭性,決定否決全部投標。

有前款情形重新招標,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招標項目的檔案,包括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中標人投標文件、異議投訴、合同等相關材料。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運營機構應當保存在交易中交互、生成的電子檔案,并為招標人查詢、獲取招標項目檔案提供便利。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檔案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十五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損毀招標項目檔案。

第三章 投標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要求提供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條件自主編制投標文件;

(二)對招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以向招標人詢問;

(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四)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第四十條 投標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依法誠信參加投標,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通過受讓、租借、掛靠資質投標;

(二)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提供虛假業績、獎項、項目負責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

(三)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

(四)與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或者通過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行政監督部門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五)以可能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競標;

(六)惡意提出異議、投訴或者舉報,干擾正常招標投標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視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

(二)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子設備編制、打包、加密或者上傳;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的電子設備打印、復??;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標人的電子文檔;

(五)不同投標人從同一個投標單位或者同一個自然人的互聯網協議地址下載招標文件、上傳投標文件;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雖然經由投標人自己的基本賬戶轉出,但所需資金來自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

(七)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約定范圍內,可以自行選擇交易擔保方式,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排斥、限制或者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投標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單的銀行、擔保機構或者保險機構。

第四十三條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連同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承擔共同投標協議約定的招標項目相應專業工作的能力。國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共同投標協議約定聯合體成員承擔同一專業工作的,按照資質等級最低的成員確定資質等級。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標段中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開標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

(二)開標時間、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文件密封情況、電子投標文件解密情況;

(五)投標人名稱和投標報價;

(六)投標保證金繳納情況;

(七)設有標底的招標項目的標底或者標底的計算方法;

(八)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招標項目的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九)國家和省規定應當記錄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招標人應當選派或者委托責任心強、熟悉業務、公道正派的人員作為招標人代表參加評標。招標人代表可以是本單位的專業人員,也可以是外部專業人員。招標人代表應當遵守利益沖突回避原則。

評標委員會中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同時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

(三)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跨行業、跨地區統一的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

專家庫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庫以及評標專家的管理,建立完善評標專家培訓考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對拒絕參加培訓、考核或者未通過考核以及違反其他管理要求的專家,專家庫建設管理單位可以暫停其參加評標活動或者移出評標專家庫;對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有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專家,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移送專家庫建設管理單位,專家庫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將其移出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從國家評標專家庫、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或者符合國家要求的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確定,一般采取隨機抽取方式;隨機抽取難以保證專家數量或者評標質量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經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同意的,應當報經同意。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廉潔、勤勉地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標紀律,提高評標質量,并對評審行為和結論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文件獨立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

(二)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三)向招標人征詢其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四)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發表傾向性、誘導性評審意見,干擾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評標;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參加評標工作或者缺席評標活動;

(七)透露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信息和參加的評標項目;

(八)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網絡通訊群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是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

(四)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進行評標:

(一)熟悉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和規定;

(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比較和評審;

(三)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以及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的,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書面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但是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的,應當不予采納;

(四)對可能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要求投標人提供書面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對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標底的報價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供書面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五)審查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并逐項列出各投標文件的全部投標偏差;

(六)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但在個別內容存在遺漏或者提供的技術信息、數據等方面有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書面要求投標人提供書面澄清材料;

(七)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多數成員的意見作出結論,同時將所有不同意見詳細記錄在評標報告中;

(八)按照評標情況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有效投標不足三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有效投標是否仍具有競爭性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一致認為有效投標仍具有競爭性的,應當繼續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投標是否仍具有競爭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否決全部投標。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論證過程和結果。

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招標人溝通并作書面記錄。招標人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招標。

第五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技術要求復雜的工程建設、貨物采購項目以及服務采購項目,一般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對能夠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按照綜合打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設、貨物采購項目,一般可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對經評審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按照經評審的投標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二條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作為參考,但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五十三條 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八)評審結果匯總情況;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需要辦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的紀要。

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人員不得泄露、侵犯投標人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比較和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國家對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答復。異議處理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五十六條 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不得將中標項目支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也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中標項目進行分包。

第五十七條 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最遲應當在合同簽訂后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以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承諾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經濟補償的,應當在此期限內一并給付。

第五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附有評標報告、中標結果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異議、投訴處理等特殊情況,導致未能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第六十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招標人重新招標時可以拒絕其參加投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后,投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獲取招標文件或者獲取招標文件后放棄投標;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后撤銷投標文件;

(三)放棄中標;

(四)串通投標;

(五)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六)以可能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參加投標;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對三年內在與招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被依法判定存在違約行為導致招標人重大損失或者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可以拒絕其參加投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運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加強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以及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應當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提供技術、數據、在線監督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十二條 涉及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權利、義務的招標投標制度和規則,應當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制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減損公民、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招標投標的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省、設區的市有關部門制定有關招標投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報送備案時同步抄送省發展改革部門。

第六十三條 省行業領域信用管理部門會同省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制定行業領域全省統一的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標準。信用評價標準不得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和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要求。相關部門、行業協會、信用服務機構等應當按照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依法開展信用評價。

按照前款規定出具的信用評價報告在相關行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中全省通用,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重復出具。

第六十四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信用管理,將信用信息依法公開,并同步推送至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六十五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依法受理招標投標活動相關投訴,對投訴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處理投訴期間,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將難以保證公平公正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暫停,但暫停將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并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

(三)投訴書未按照規定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未提供有效聯系方式;

(四)投訴事項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五)超過投訴時效;

(六)投訴事項應當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投訴事項已經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

第六十七條 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駁回:

(一)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

(三)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偽造證明材料;

(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或者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

(五)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可以駁回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處理投訴和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的開發建設或者運營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調取、查閱、復制與招標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詢問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核實有關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的開發建設或者運營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

第六十九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處理投訴和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對涉及的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可以要求原評標委員會復核說明,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七十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增設招標投標審批、核準事項;

(二)非法干涉招標人依法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評標、確定中標人以及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主權;

(三)違法設置市場準入條件,非法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供綜合服務的監督管理。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

(三)排斥、限制各類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

(四)拒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招標;

(五)擅自將重要敏感數據公開或者用于商業用途;

(六)向市場主體收取違法違規費用;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得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接受招標人違法的委托內容和要求,或者在招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運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保存電子檔案,電子檔案保存時間少于十五年,或者拒絕為招標人查詢、獲取檔案提供便利的,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七條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的開發建設或者運營機構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政府采購與工程建設無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十條 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采購人自主確定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進行招標;采購人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可以簡化招標程序,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按照日、工作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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